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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化学仓储(泰兴)有限公司40万立方米轻烃仓储项目

发布时间: 2020-04-10 作者: 浏览:673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

 

项目名称

新浦化学仓储(泰兴)有限公司40万立方米轻烃仓储项目

项目地址

泰兴经济开发区

项目性质

新建■  改建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项目负责人

燕磊

联系电话

13046666619

公示信息类别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沈嘉慧

18351865073

评审(验收)情况(包括评审验收时间、主持人、评审验收人员、评价结论、评审及验收意见等):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浦化学仓储(泰兴)有限公司于2020321日在公司会议室,对《新浦化学仓储(泰兴)有限公司40万立方米轻烃仓储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效评价报告)组织了评审。评审会由公司公司副总经理祁勇主持,由朱方艳、周天文、孙振国、王飞霞、黄灵组成评审组(见评审会签到表),黄灵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介绍和评价单位对控效评价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后,审阅了控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评审人员个人评审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符合相关导则的要求;

3、调查与评价重点内容基本全面;

4、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5、措施及建议可行;

6、评价结论正确。

 

二、控效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完善评价范围,明确公辅工程利旧情况分析;完善岗位定员;

2、补充完善项目试运行情况和产能负荷;

3、完善该项目非生产区等总局平面布置分析与评价;

4、补充该项目夜间照明、夏季高温情况分析与评价;补充完善防护设施设计能力调查分析与评价;

5、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补充循环水站加药作业环节;

6、细化应急救援设施的分析评价,核实气体检测报警类别和警报值设定,补充应急救援柜、便携式气体检测仪的参数配置调查与分析;核实气防站设置情况调查与分析;

7、结论部分关键控制点增加清罐作业;建议部分增加进罐作业的个体防护建议和应急救援建议;

8、其他详见专家个人意见。

三、评审结论

评审组认为该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整改后通过,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控效评价报告应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情况分析和评价,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并最终的控效评价报告作为正式材料备查。

2)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新浦化学仓储(泰兴)有限公司于2020321日在公司会议室,对40万立方米轻烃仓储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了验收,验收会由公司副总经理祁勇主持,由朱方艳、周天文、孙振国、王飞霞、黄灵组成验收组(见评审会签到表),黄灵担任验收组组长。验收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的介绍后,察看了现场,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个人验收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验收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现场一致;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控制基本达到预期效果;

4、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验收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1、按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完善各类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病危害公告和检测结果公告栏;

2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要求,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将体检结果告知;按要求组织复检;

3、加强可引起急性职业中毒的化学物质的职业卫生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确保持续有效运行。

4、其他详见专家个人意见。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整改意见及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提请验收组全体成员确认,并最终的控效评价报告和整改资料作为正式材料备查。

 

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1)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验收组认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整改意见及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提请验收组全体成员确认,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评审组认为该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整改后通过,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控效评价报告应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情况分析和评价,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备查。

制表人: 燕磊  制表日期:2020410    联系电话:13046666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