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公示信息表
项目名称 |
伊士曼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AAA装置改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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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南京江北新材料科技园丰华路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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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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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杨钰贵 |
联系电话 |
18260019353 |
公示信息类别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控制效果评价与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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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 |
江苏国恒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
刘利153651825 |
评审(验收)情况(包括评审验收时间、主持人、评审验收人员、评价结论、评审及验收意见等): 1)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伊士曼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在伊士曼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会议室,对 AAA装置改建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控效评价报告)组织了评审。评审会由苏晓飞主持,由吴会、杜冰、张琳、谢国祥、张恒东组成评审组(见评审会签到表),张琳担任评审组组长。评审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的介绍和评价单位对控效评价报告编制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后,审阅了控效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评审人员个人评审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评审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 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资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2、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符合要求; 3、调查与评价的重点内容较为全面、客观、准确; 4、对建设项目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情况,论证说明充分; 5、措施及建议基本可行、具有针对性; 6、评价结论准确。 二、控效评价报告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1、评价内容应与评价范围相一致; 2、完善应急救援措施调查评价; 3、完善评价结论; 4、其他专家个人意见。 三、评审结论 评审组认为该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整改后通过,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控效评价报告应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情况分析和评价,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上报或备查。 2)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伊士曼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5日在伊士曼化学品(南京)有限公司会议室,对AAA装置改建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组织了现场验收。验收会由苏晓飞主持,由吴会、杜冰、张琳、谢国祥、张恒东组成验收组(见验收会签到表),张琳担任验收组组长。验收组在听取了建设单位对该项目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情况的介绍后,察看了现场,审阅了相关文件资料,并进行了质询。根据个人验收意见,经讨论形成如下验收组综合意见: 一、总体意见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现场一致; 2、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施工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职业病危害控制达到预期效果; 4、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验收的整改意见及建议 1、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加强冲淋洗眼器等防护设施维护管理,保证正常使用; 3、加强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4、其他专家个人意见。 三、验收结论 验收组认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整改意见及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提请验收组全体成员确认,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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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验收)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 1)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验收组认为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结论整改后通过,建设单位应根据上述整改意见及建议进行整改,整改后及时提请验收组全体成员确认,并将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2)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评审组认为该控效评价报告评审为整改后通过,但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评价单位根据上述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完善后的最终控效评价报告应具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按照验收意见整改的情况分析和评价,及时提请评审组全体成员确认。经确认后,建设单位方可形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报告》上报或备查。 |
制表人:刘利 制表日期:2018.12.20 联系电话:15365161825